就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披露的关于东营银行的10件骗贷案件具体来看,除被中凯重工骗贷2000万元外,其余的9件骗贷案件分别为:2014年,山东颐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叙在其公司不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贷款资料、变更贷款用途的手段,从东营银行淄博分行办理贷款200万元;
2015年-2016年,沾化华北皮革市场有限公司、沾化神力皮业有限公司分别以欺骗手段取得东营银行滨州分行贷款800万元、1250万元;
2015年1月至4月间,山东淄博迪克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田锦在不具备银行贷款资质的情况下,以其公司的名义,利用虚假购货合同以及无法完成货物交易的出口信用证,于2015年3月、2015年4月15日,分三笔从东营银行淄博分行骗取出口信用证打包贷款共计705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及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欠款。2018年9月14日,田锦与东营银行淄博分行达成和解协议,已分三笔偿还120万元,余款分期偿还;
2015年8月,山东滨州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荫杰在经营其公司期间,采用伪造虚假购销合同等手段,从东营银行小企业专营中心贷款16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该银行贷款到期未还。
2015年3月至12月,广饶县广泓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象忠在其公司经营困难无力维系情况下,多次虚构购买重油燃料油的事实,骗取东营银行在内的四家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2790万元,用于倒贷款、偿还公司欠款等。后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贷款本息,由担保企业广饶县金源化工有限公司、广饶县宏源特油化工厂有限公司、东营市宝丰化工有限公司、东营昊兴石化有限公司、广饶县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东营锦泽工贸有限公司等为其代偿;
2015年-2016年,佰郑油棉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佰福康公司、金丝生态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月强安排工作人员伪造购销合同、虚构贸易背景等,先后于东营银行邹平支行骗取四笔贷款,合计6190万元;
2016年7月,滨州盟威斯林格缸套有限公司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购销合同向东营银行滨州分行骗取贷款800万元,该笔贷款逾期未还。截至2017年8月7日拖欠本金800万元,利息47.1048万元未还;
2016年,在山东巨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培星的安排下,董长坤、李涛、巩莎伪造山东巨佳胆碱有限公司与山东某谷物产业有限公司玉米芯购销合同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贷款资料,在邹平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公培星、付某的担保下,从东营银行邹平支行骗取贷款3000万元;
2017年,山东中诺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正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贾晋水在经营公司期间,从东营银行滨州博兴支行骗取贷款500万元。
被骗贷2000万元
此次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是中凯重工原财务总监刘福文骗取贷款等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凯重工法定代表人王金源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已于2019年12月披露。
就具体犯罪细节,2015年4月,中凯重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金源安排刘福文虚构中凯重工与东营市恒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风塔主体内件购销合同,提供与实际盈亏不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中凯重工为借款人取得东营银行胜东支行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6年4月21日。中凯重工以其工业用地[东开国用(2013)第014号]为主债权1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为主债权1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王金源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2000万元贷款到账后,中凯重工未按借款用途使用,归还了中凯重工向淄博裕东经贸有限公司的借款。
贷款逾期后,东营银行胜东支行以中凯重工、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王金源为被告,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3月2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5民初7号民事判决:中凯重工偿还东营银行胜东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王金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汇成化工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营银行胜东支行对中凯重工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东开国用(2013)第014号]在1000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5月26日,东营银行胜东支行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鲁05执18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书显示,刘福文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王金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