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爽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ID:cbin-news)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向各银行保险机构下发了《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 《指导意见》着重强调了以下几大原则: 1、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1、高级管理人员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2、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银行贷款。 明令禁止的行为有: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2、严防同业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1、外部欺诈。2、通过伪造合同、印章、产品等手段进行诈骗。 明令禁止的行为有: 出租、出借同业账户。 3、严防资产处置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1、对转让债权作出隐性回购或兜底承诺、发放贷款承接已转让不良资产、协助借款人向他人违规拆借资金归还本机构贷款等行为。2、利益输送行为。 4、严防资产管理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1、超授权违规开展理财业务、修改理财产品说明书、承诺回报、掩饰风险、误导客户等行为。2、表外风险传导至表内。3、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 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5、严防信用卡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从业人员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勾结进行信用卡大额套现、伪造信用卡、非法买卖信用卡客户信息资料等行为。 为追求业绩不顾申请人实际还款能力滥发信用卡的行为。 6、严防现金管理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7、严防保险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2、违规销售行为向非法集资转化;销售假保单、非法销售非保险产品的诈骗行为。 3、通过职务便利,利用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计划、私募股权基金、银行存款质押等投资工具或者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手段,非法套取、侵占、挪用保险资金。 4、资金体外循环。 1、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2、利用保险资金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 8、严防第三方合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违法转委托、放大杠杆、多层嵌套等行为。 明令禁止的行为有: 1、将核心业务外包。 2、违规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中介、销售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9、严防金融市场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交易员的道德风险。 10、严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从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从事或协助不法分子从事洗钱等犯罪活动。 11、严防信息科技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和管理漏洞,篡改后台数据,盗取资金,以及非法复制数据、贩卖客户信息等行为。 ➤ 要强化公司治理。 ➤ 加强检查与评估结果应用。
➤ 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 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 坚持内部管控、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管三管齐下。
➤ 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动协调,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监督惩处机制,形成防范打击合力。
《指导意见》提出要预防11个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包括:
须防范的行为有:
须防范的行为有:
须防范的行为有:
须防范的行为有:
明令禁止的行为有:
须防范的行为有:
明令禁止的行为有:
须防范的行为有:
明令禁止的行为有:
须防范的行为有:
须防范的行为有:
须防范的行为有:
须防范的行为有:
在强化机构内控和自律机制建设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如下要求:
➤ 强化制度流程控制,做到有案必查、查实必罚。
➤ 加强案件风险监测和排查。
➤ 严肃责任追究,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清犯罪事实,不得以纪律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 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 强化行业性约束惩戒,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相关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在依法惩戒、加强监管和联动协调方面,《指导意见》强调下列几点:
➤ 应完善案防管理体系。
➤ 严格依法惩处和问责。
➤ 发挥联合惩戒警示作用,达到“惩戒一个,警示一片”的效果。
➤ 强化联动协调,形成防范打击合力,加大金融领域反腐败力度,积极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