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并不难!

2019-06-06 13:21:34

来源:财税解读、小陈税务、每日会计实操


现在国家发展迅速,新办的注册企业每天都在增加,但是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私车公用”,特别是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实行限行、摇号后,私车公用弥补了公务用车之不足,既方便了员工,又有利于企业。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营方式的改进,“私车公用”已经成为常态。虽然私车公用十分常见,但是中间涉及的税收问题不容忽视。‍


1、出现的问题


由于私有车辆使用的随意性,外部人员无法判定其发生的费用是否用于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也就是说给员工报销的车辆费用,在实务中经常无法区分是个人支出还是真正属于“私车公用”支出,因为个人车辆或多或少的存在个人消费。


导致部分企业假借“私车公用”名义,虚列成本费用、或者变相的列支成本费用,从而也产生相应的税务风险。


私车公用在账务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类:


1、员工加油票、车险、车辆维修费等在公司实报实销或者按照职务的不同、限额报销。


2、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车合同,明确相关的权力与义务。


这也就产生了很多问题,下面我们来看看官方的回答吧!


2、官方答疑


请问:如果老板的个人轿车出租给公司日常使用,租车协议中写明是无偿使用,但是车辆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样是否可行?保险发票开公司抬头,能列入公司费用吗?另外,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汽油费能列入公司费用吗?


答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3、北京国税答疑


公司名下没有汽车,员工个人汽车用于公司,汽车费用是否可以入账(比如油费,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是否可以认证并记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有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4、官方案例


2016年10月,税务机关在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固定资产账上只有房屋和办公家具,但管理费用中却列支了很多交通费。经询问得知,该企业因为车辆限购,购买车辆的指标迟迟不能获得,所有公务活动用私车解决,公司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承担车辆的相关费用,公司账上就发生了很多交通费用。


5、分析


私车公用看似简单,却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处理不好容易出现问题。


个人所得税方面,该公司以实报实销方式支付车辆的所有支出,没有视同个人补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该企业私车公用,由于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证明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所有费用只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被查企业得知相关规定后作了纳税调整。


上述案例,具有典型性,其中的涉税风险是可以避免的,需要企业采取正确的做法。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第十条第八项明确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所以,“有关”和“无关”的认定就很重要。


针对上述案例,如果企业和员工有车辆租赁协议,而且协议里有明确的条款规定: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这样,这些费用就可以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当这些支出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


企业使用员工车辆,支付费用的方式不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1.不签订租赁合同,费用实报实销。这种方式就是案例采取的方式,企业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税目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签订租赁合同,向员工支付租赁费。这种方式下,员工收到租赁费用,应到税务机关就租赁行为代开发票,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缴纳增值税后,方能到企业报销相关运营费用。有了合同和缴税凭证,租赁行为才能被认定具有真实性。此时,企业支出的交通运营费用才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租赁费用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财产租赁”税目,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印花税


企业和员工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属于印花税规定的应税凭证,要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6、私车公用筹划


“私车公用”,到底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才能使其费用合理化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企业按月或者按使用次数次计算车辆使用费用,给私车所有人发放车辆使用补贴,月末将补贴计入个人工资薪金。


假如私车所有人甲某月工资4000元,发放车辆补贴4000元,甲某合计取得收入8000元,那么甲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8000-3500)*10%-105=345元。


但此时,公司入费用冲减公司利润的数字只是4000元补贴,税务机关会认为,车辆补贴费用已然包含汽车消耗的费用,因此,此种情况下,“私车公用”所取得的费用发票不允许列支公司费用。如果企业采取汽车消耗费用报销,报销人员取得的报销收入同样要记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因为报销人员取得的车辆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还将影响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职工劳动保险的金额,这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企业与车辆所有人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车辆租赁价格,并约定:车辆租赁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消耗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私车所有人甲某,与企业签署车辆租赁协议,月租金4000元,双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月4000元的租金开代发票是享受增值税减免,因此甲某只需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000-800)*20%=640元。


此时,因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转移给企业,因此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可以开具企业名称的发票,正常入账抵扣费用。如果费用能够取得合格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过桥过路费等),企业可以堂而皇之的进行认证抵扣。


这种情况下,企业虽然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其后期费用的报销和抵扣将轻而易举的抹掉个人所得税损失。同时,车辆所有人取得的该租赁收入,无需纳入工资总额计算企业和职工劳动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无租金租赁合同(免费使用),以上处理将会产生争议:


1、税务机关会认为无租金租赁协议不符合市场规律,会核定租金;

2、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无租金租赁协议情况下,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依然应归属个人费用,不得计入公司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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