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六选择一适用”?

2018-11-14 11:33:00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六选择一适用”?


增值税计税方法分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特殊规定除外,所以,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必须增值税有特殊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只使用一般计税方法。但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办法中,有的属于选择性的,即对特定事项,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但一旦确定,36个月不得改变。但有的是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本文将建筑服务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六种情形和一种必须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梳理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一般纳税人所分包得工程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工程总承包合同为建筑工程老项目,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分包,分包合同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对分包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依然按工程老项目对待,目前并无未明确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各地执行口径一般以总包合同为准,即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五、一般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设备属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现行政策将纳税人提供建筑施工设备出租并配备操作人员纳入“建筑服务”税目征税范围。在此之前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范围。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以及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现行政策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纳入“建筑服务”税目征税之后,虽然征税税目发生了变化,但相应的有关政策精神应当“平移”。即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并配备操作人员,如果该设备为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可以按照建筑服务税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七、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来源:十堰市张湾区税务局、每日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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