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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冻结的银行承兑汇票如何找回票款的3个技巧,A公司是出票人、B公司是收款人、H银行是承兑行。B公司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背书转让给F公司,汇票到期后,F公司向H银行解付时,H银行告知承兑汇票的票款被公安机关冻结。
所以被冻结,是因为票据从C公司流转到D公司的过程中,D公司涉嫌诈骗,且已经被刑事立案,故而公安机关通知承兑行冻结票款。
假设上述案例中,F公司基于善意,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取得汇票,那么依法F公司享有票据权利,票款就应当归F公司享有。
可是银行却以被公安机关冻结为由拒付。
那么这种理由是否成立?
作为持票人的F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获得票款?
公安局、检察院等司法单位是否有权 利冻结承兑汇票的票款?
冻结承兑汇票票款时,通常冻结机构会向银行发出《冻结汇款通知书》,冻结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24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首先,该条规定可以冻结的财产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的财产,而不是其他人的财产。汇票具有很强的流通性,虽然犯罪嫌疑人曾持有汇票,但是不等于犯罪嫌疑人一直持有,他人完全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再次取得汇票,并享有票据权利。因此,如果汇票一直在犯罪嫌疑人手中,有关机关冻结尚且说得过去,如果汇票已经流转,那么再行冻结,必然不妥。
其次,该条规定可以冻结的财产中没有明确写明可以冻结汇票款项。
此外,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可以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冻结承兑汇票的票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第32条第3款规定:“扣押、冻结汇票、本票、支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处理。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案件终结前依法变现的,所得价款由管理部门保管,并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该条虽然规定了,可以冻结汇票、本票、支票,但是前提依然是该汇票、本票、支票必须是归犯罪嫌疑人所有,并且没有流转至他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请协助解决地方政法部门止付银行承兑汇票有关问题的函》规定:“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在审理和查处经济案件时,不能冻结止付承兑人已承兑的并经转让(包括贴现)的商业汇票。如果汇票未经转让,持票人亦为经济案件的当事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时,司法机关可依法冻结止付。”
该规定最为合理、也最符合票据法精神,规定表明,如果承兑汇票已经流转出去,那么就不能再行冻结,如果没有流转依然由犯罪嫌疑人持有,那么是可以冻结的。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结算办法》第18条规定: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以上各项法律规定可知,公安局、检察院等司法单位只能冻结属于犯罪嫌疑人所有的票据,而不能冻结已经流转至市场的票据。
实践中银行是如何应对冻结票款行为的?
(一)拒绝冻结。
胆敢拒绝公安局、检察院等机关冻结行为的银行通常都位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所以拒绝冻结,一是冻结票款本来就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此类银行往往以前曾经协助冻结过票款,后持票人依法起诉,最后法院判决银行败诉,不仅要求银行支付票款还要求银行支付逾期利息,从而给银行造成损失。
所以,当公安局、检察院再次要求冻结的时候,银行往往会拒绝。
(二)协助冻结。
毕竟是公安局、检察院要求采取冻结措施,银行认为这是公权力的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失不应当由自己承担。
所以一旦持票人起诉银行,银行在法庭答辩的时候,都会提出自己愿意兑付,只要法院判决兑付,银行即行兑付,但是不能由银行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因为冻结行为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采取的,与银行无关。
被冻结票款的持票人采取什么措施可以获得票款?
(一)徒劳无功的方式:向冻结机关申诉,要求解冻。
这是最容易让持票人想到的,也是最愿意采取的措施。但是这个措施往往徒劳无功,除非你的某种关系足够的扎实,否则建议你不要去劳神费力。高高在上的权力机关是不会理会你的说辞。
首先,他们不会认为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是错误的,其次他们往往是不懂票据法的,最后,他们一般不会把你的利益放在心上,因为就算冻结错了,办案人员也不会赔偿你,赔偿也是国家进行赔偿。所以他们不理会你的申诉很正常。
(二)积极进取的方式:向法院起诉承兑行,通过法院判决银行付款。
这个方式让很多持票人犹豫不决,因为打官司也会让人想到司法的腐败,尤其是和财大气粗的银行打官司,更让很多人望而生畏。
可是这类纠纷持票人的胜算却非常的高,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银行并非不想付款,而是票款被冻结了,不能擅自付款,所以只要法院判决银行付款,银行就可以放心大胆的付款,因为法院判决书的效力最高。
正是基于这个原因,银行在被起诉后,向法庭答辩的时候都会表明:我行将尊重法院对诉争票据权利归属的裁决,言下之意就是如果法院判决支付,我们就会支付。
当然持票人胜诉的前提是,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如果经法庭审理,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那么起诉是无法胜诉的。
(三)消极等待的方式:不采取任何行为,等着冻结期满后再向银行兑付。
等待也是一种方式,因为冻结不是无期限的,一次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如果满了6个月那么冻结自然解除,银行可以付款。
但是如果冻结期满以前,冻结机关再次冻结,那么就可以又延长6个月,以此类推。如果案情较为简单,很快查明,那么选择等待还是可以的,可是如果案情较为负责,冻结机关一再的延长冻结时间,那么等待的结果可能是非常糟糕的。
因为汇票是有权利时效的,超过2年的权利时效将会丧失票据权利。所以,是否等待,需谨慎对待。
法院为何有权判决银行支付票款,判决的理由通常是什么?
法院是有权对社会纠纷作出最终裁判的机构,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拘束力、执行力。
因此,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任何机构不仅无权随意更改,还要根据判决的内容认真履行。所以在持票人起诉后,法院就要通过开庭审理查明,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那么当然会判决银行向持票人付款。
一旦法院判决,票据权利归持票人享有,那么公安局、检察院查封持票人的票款当然没有道理,银行根据判决书付款,也合理合法。
票据的无因性、流通性是法院判决票据权利归持票人享有的根本理由。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票据一旦做成,不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即使做成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影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票据付款人仍应无条件对合法持票人支付票款。
虽然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曾经的持票人涉嫌犯罪,但是票据具有流通性,在票据继续流转至他人手中后,他人完全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在他人票据权利的同时,原持票人的权利就会丧失。
承兑行作为承兑人,在承兑人栏内签章,表明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其付款,因此银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虽然汇票被冻结,但并不排除承兑银行应承担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