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以下10种情况均属于“变名虚开”发票

宁波国税 2017-08-03 14:39:25

1.开具发票时酒店将“餐饮”变更为“住宿”“会务费”“服务费”等项目;


2.开具发票时将“借款利息”变更为“顾问费”“服务费”“手续费”等;


3.开具发票时将“礼品费”变更为“办公品”;


4.开具发票时将“月饼”“粽子”变更为“纸张”“耗材”;


5. 开具发票时将“佣金”变更为“服务费”;


6.建筑安装公司发放劳务工资不做帐,用开具的材料发票抵顶劳务费用,编造经营支出成本;


7.购买A商品,取得的却是B商品的进货发票;


8.将购物卡开具成办公用品的发票;


9.将招待礼品的发票开具成宣传礼品的发票;


10.将销售货物等高税率的增值税项目开具销售服务等成低税率的增值税项目。

编辑:北京怀柔国税 

来源:宁波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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