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汇票圈
法律求助
2015年,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期是2015年2月15日,到期日是2015年8月13日。之后,该银行承兑汇票经过多手转让,最后持票人为B公司,汇票到期后,B公司委托银行向出票行收款。
2015年8月13日,B公司却突然收到了出票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理由为票据已挂失。这让B公司觉得莫名其妙,于是将承兑汇票退回给前手。汇票又经多次流转,最终回到A公司手中。
而A公司收到该承兑汇票后,经过查询,却发现该承兑汇票已经由C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取得了汇票的款项。
A公司无奈之下向律师求助。
律师说法
律师接到A公司张女士的求助后,在了解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就张女士的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1.从A公司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原件上看,该汇票形式完备、背书连续,原告取得汇票的行为是善意取得,说明A公司是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2.鉴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完备,背书连续,可以反映出C公司已经将汇票背书转让。但是,C公司又以票据遗失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所以,C公司的行为属于伪报失票。
3.C公司已经通过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从付款银行处取得了票据的利益,因为除权判决的不可逆转性,A公司实际已经无法行使汇票权利取得款项。鉴于C公司通过伪报失票的方式取得的票据利益是不当利益,A公司应当向C公司主张返还票据利益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孳息。
律师提醒
在票据转让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符合连续背书取得、取得时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相应对价的三个条件,所以,接受票据时,应当对票据的形式以及背书是否连续进行审核,特别是票据背书存在不连续情形的,即使持有该票据,也无法取得该票据的权益。
其次,公示催告的期间下限不少于60日,但是必须超过票据到期日之后一定期限。所以,票据如果被公示催告的,持票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能就会出现本案中票据款项被其他人获取的情形,影响持票人的合法权益。